个人休假(无薪
因个人原因请假是指在十一(11)个工作日到三(3)个日历月之间的连续一段时间内,经授权的无薪休假,可在员工的休假、个人假期和补休时间用完后授予。
315.2资格
所有定期、全职员工和定期、兼职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周至少工作50%的时间,都有资格享受此假期。
员工的累积假期、个人假期和补休假期必须在休假开始前用完。
315.3休假期限
因个人原因请假,只能连续休满一天。休假时间不能少于连续十一(11)个工作日,也不能超过连续三(3)个日历月(见无薪休假政策)。
在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连续休假两(2)个月。每次休假必须单独申请,休假总时间不能超过连续六(6)个日历月。
315.4薪酬和福利
员工在批准的休假期间没有工资。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教职员工福利手册》。
假期和病假的累积-员工不累积假期或病假,而缺席工作,批准无薪休假。
假期-如果在休假期间有假期,则批准无薪休假的员工没有资格享受假期福利。
闭会期间休息-如果宣布闭会期间休息,并且在休假期间,批准无薪休假的员工不符合闭会期间休息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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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请求和批准
员工必须在休假前至少一(1)个月向其直接主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在紧急情况下,一(1)个月的规定可以缩短。员工请假必须说明请假的原因和具体的休假日期。
主管负责将请假请求转发给部门主管进行初步决定。对于未获部门主管批准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在部门领导级别批准的请求必须转发给教务长或相应的副校长进行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最终决定应在通知员工的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总监。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只有在休假结束后预计将返回他或她的职位时,才会被批准。在不寻常的情况下,可对这一要求作出例外。
批准决定必须考虑到部门的人员配备和预算需求。基于这些或其他合理考虑,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315.6再就业条件
经批准的八(8)周或以下的事假的员工有权返回相同或类似的职位,而不会失去他或她在休假开始之日有资格获得的就业福利。经批准休假八(8)周至六(6)个月的员工,学校应给予一切合理的考虑,使其返回原来的职位或担任类似职责和薪酬的职位;然而,大学不能保证再就业。
如果批准的休假是一(1)个月或更长时间,员工必须向其主管书面通知重返工作岗位的意图。通知必须在预计返回日期前至少两(2)周收到。
逾期未返回工作岗位的,视为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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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7相关策略
休假、事假、补休、家庭和医疗假、无薪休假
本政策声明是员工手册的一部分,应与构成手册的所有政策一起阅读。员工手册的规定不构成雇佣合同,也不改变员工的随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