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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FC章程
第一条-名称
该组织的名称应为波士顿大学教员大会。
第二条:教员大会的目的
波士顿大学教员大会的目的是代表全体教员就对学校重要的问题发言,并考虑和采取澳门威尼斯人注册行动,或在适当情况下就影响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学院或大学指定学术单位的教员的学术和专业关注的所有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教职员大会的成员资格及投票权
第一节
所有在波士顿大学各学院、学院或教务长指定的学术单位担任至少一半任期的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除外)、讲师和讲师,都应是教员大会的成员。
第二节
每位教职员大会成员应投一票。
第三节
当个别学校、学院、指定学术单位或项目中具有特定级别或头衔的教员被其章程或细则排除在教员大会成员之外时,学院、学院、指定学术单位或项目的教员可以请求教员委员会接纳该教员为大会成员;理事会可根据有关常设委员会的建议,按照附例作出上述决定。
第四条教员大会的官员
第一节
大学校长担任教员大会主席。
第二节
教职员大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或前任主席和一名司库秘书组成。这些人应与根据第八条选举产生的教员委员会相应官员相同。
第五条教员大会会议
第一节
教员大会应在每年秋季和春季学期举行会议。
第二节
特别会议可由学院大会主席召开,也可由学院理事会成员以多数票通过,或由学院理事会成员的百分之五向院长提出请愿。所有特别会议的议程应在召集时公布。
第三节
会员的百分之二十,不论其投票地位如何,即构成办理业务的法定人数。
第四节
所有定期会议的议程应由教员大会主席和主席共同制定。由教员大会审议的项目,须经教员大会百分之五成员的要求,或经两个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教员大会多数成员的要求,方可列入议程。
第五节
教员大会主席应主持教员大会的会议。主席缺席或应主席要求,由主席主持会议。当有人请主席主持议程上的某一特定项目时,应在议程上注明。
第六条——教务委员会
第一节
教务委员会在教务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教务大会。
第二节
教员委员会的澳门威尼斯人注册行动和建议应总结并提交给教员大会,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由教员大会批准或废除。
第七条-教务委员会成员
第一节
全体教员大会成员均有资格担任教员委员会的代表或候补委员。
第二节
下列成员,均为有表决权的成员,应组成教务委员会:根据第八条选出的主席团成员,根据第九条选出的代表;以及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席。
第八条-教务委员会的官员
第一节
教务委员会的官员包括主席、副主席或前任主席,以及司库秘书。主席的任期为两年,或直至任命继任者为止。副主席应在主席任期的第二年当选,并在任期结束时接替主席的职位。在选出并任命新的副主席之前,前任主席应履行副主席的职责。前任主席在其前任主席任期届满后至少一年内不得成为副主席候选人。
财务司司长每届任期两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节
在选举前的四年中,担任校董会代表、候补委员、各校董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及/或校董会司库至少一年的教授级教员,有资格当选为高级职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其当选任期内不得被选为教务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副主席及司库秘书由教职员大会成员以保密的电子或书面投票方式选出。
第四节
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根据第13条第2款提名。
第五节
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决选。
第六节
任职后,管理人员应不再代表某一特定学校、学院或指定的学术单位,这些空缺应根据第9条第7款填补。
第七节
官员将于6月1日就职。
8节
在正式选出的继任者担任副主席六个月之前,主席职位出现空缺,应暂时由前任主席填补,直至副主席任职满六个月为止。如在主席职位出缺时尚未选出副主席,应宣布副主席职位出缺。副主席或司库秘书如有空缺,须由教务委员会临时选举补缺。此项澳门威尼斯人注册行动应在下次大会会议上提交批准,或在下次公民投票时(如果更早的话)提交批准。批准应以投票的简单多数通过。
第九条-学院理事会代表
第一节
各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大会成员应选举代表参加教务委员会,任期两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各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应于5月31日前举行选举,并向教务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选举应按照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
从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选出的教员委员会代表的人数应由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内的大会成员确定如下:
- 大会前五十名或其不足五十名代表一人。
- 此后,每增加一百名或少于一百名的大会成员,可增加一名代表。
- 就本节而言,教务委员会的官员应在每个春季学期开始时,根据附则所载的程序,确定每个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代表人数。
第三节
各学校、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代表大会成员应选举候补代表,任期两年或直至其继任者产生为止。各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选入教务委员会的候补代表人数应与该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代表人数相同。
第四节
代表、候补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节
代表出缺,由候补代表补缺。 候补代表出缺时,应按有关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规定选举补缺。
第六节
除特别选举外,各代表应于九月的教务委员会会议上开始其任期,直至选出继任者为止。
第十条—教务委员会会议
第一节
教务委员会于九月至五月期间,每月最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节
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三节
百分之五十的会员构成办理业务的法定人数。
第十一条教务委员会官员的职责
第一节
主席应主持教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并履行与此职位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副主席应履行主席不时指定或指示的职责,以及通常与该职位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财务秘书须保存教职员大会、教职员委员会及教职员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记录,保存教职员委员会的财务记录,并履行与此职位有关的其他惯常职责。
第十二条:教务委员会代表的职责
第一节
代表应向教务委员会传达各自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同事的意见。代表们应定期向他们的学校、学院或指定的学术单位公开报告教职员委员会的活动,并应努力引发对所有适当事项的自由和普遍讨论。代表应为波士顿大学全体教员的福利服务。
第二节
候补代表应参加教务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包括讨论和委员会服务,但不得在教务委员会会议上投票,除非他们所在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代表缺席。
第13条-教务委员会的委员会
第一节
教务委员会设有执行委员会,由三名教务委员会委员及各常务委员会主席组成。执行委员会应就教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委员会的任命向主席提出建议,并就教务委员会注意的事项向教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如有必要,执行委员会应在教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表教务委员会行事,并向下次定期召开的教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所采取的所有澳门威尼斯人注册行动。
第二节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议会成员组成,由秋季特别选举通过保密的电子或书面投票选出。提名委员会的任期须受附例规限,而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得自行继任。提名委员会主席应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委员相互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第8条第2款提名学院理事会官员、委员会主席、后续提名委员会成员,以及学院理事会要求的其他职位。通常情况下,每个官员和委员会主席职位至少应提名两名候选人。
第三节
- 院务委员会应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院务事务、学术政策、课程、澳门威尼斯人注册网站研究、教务及学生生活等院务事务。常务委员会应审查大学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并应酌情向教务委员会报告和建议采取的澳门威尼斯人注册行动。
- 教务委员会应与委员会主席协商,决定每个委员会的规模、成员、委员的任期和委员会的职责。
- 所有常务委员会主席在选举时必须是教职员大会的成员。委员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依职权成为教务委员会成员。
- 常务委员会主席的任期受附例的约束。各常务委员会主席由教务委员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 每个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学院大会的成员。
- 各常设委员会可酌情任命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和至少大多数成员应是大学教员,但不考虑教员委员会的成员。剩下的成员可以是学生、校友或没有教员任命的大学管理人员。
- 每个常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就其职责、表现和继续运作的需要及时进行审查。经检讨后,教务委员会可终止该委员会,或修改其职责。
第四节
教务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适当的临时特设委员会或专责小组,并可通过决议决定任何该等委员会的负责人、主席、成员及任期。
第十四条-公民投票
第一节
对成员重要事项的公民投票可以由出席并在教员大会上投票的多数成员发起,也可以由出席并在教员理事会会议上投票的三分之二成员发起,也可以由出席并在教员理事会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发起,或者由全体教员大会成员的百分之十发起请愿,其中任何一个学院、学院或指定学术单位的请愿不得超过一半,并提交给主席。公民投票应由教务委员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公民投票的结果将提交校长和董事会,应由教务委员会与校长协商后进行。公民投票的结果须经学院理事会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通过,或经学院大会百分之四十的成员批准,方可作为学院大会意见的代表提交校长和董事会。
第十五条-召回
第一节
如果在教员大会上出席并投票的多数成员提出要求,或者在教员委员会会议上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提出要求,或者由教员大会成员的百分之十提出请愿,罢免官员的选举应由教员委员会进行,其中不超过一半的成员来自任何一个学院、学院或指定的学术单位,并提交给主席。
第二节
教职员工的罢免和免职必须在教职员工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通过,但每位教职员工必须在投票前至少十天收到有关罢免选举的书面通知,或者在教职员工大会多数成员退回的保密电子或书面投票中获得多数票。
第三节
当出席并在教务委员会会议上投票的多数成员提出要求时,应由教务委员会选举罢免委员会主席。
第四节
委员会主席的罢免和免职须经教务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通过。
第五节
代表和候补代表可以由其所代表的学院、学院或指定的学术单位的教员召回。
第十六条-附则
第一节
教务委员会可制定与本章程规定相一致的附则。
第二节
章程的批准、修改或废除,须经出席教务委员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修改建议须在会议召开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教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
第十七条-修正案
第一节
对本章程的修改可由出席并在教员大会上投票的多数成员发起,也可由出席并在教员理事会上投票的三分之二成员发起,或由出席并在教员大会上投票的百分之十成员发起,其中不超过一半的成员来自任何一个学院、学院或指定的学术单位,并向主席提交请愿书。
第二节
本章程的修改应在由全体教员大会代表的多数教员退回的保密电子或书面投票中以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并经波士顿大学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所有条款、程序和细则只有在与波士顿大学章程、法规和细则一致时才有效。
文章XVIX
本宪法应在多数返回书面投票的教员投赞成票时予以批准。
本章程经大学全体教员批准并经校董会批准后立即生效。
经教员大会投票和董事会批准修订,2020年春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