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预防和报告
在波士顿大学学习意味着尝试新事物,结交来自世界各地的朋友。我们希望你加入小组,建立网络,享受共同的经历。
然而,任何团体或同学都不应该把你置于身体或情感上的危险之中,作为参加团体或机会的条件。欺侮不仅违反了波士顿大学的学生责任准则,也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
这可能是欺侮,如果……
如果你感到不舒服,或者被迫做一些你不想做的事情,以获得或保持在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资格,你可能是被欺负了。
以下是一些可能构成欺侮行为的例子。如果一群人让你:
- 连续几天不睡觉
- 花很长时间暴露在环境中
- 过量饮酒
- 你敢不敢做危险的事
- 把你和别人隔离开来
- 骚扰你或者让你去骚扰别人
马上报告欺侮。
如果这种事发生在你身上,如果你被命令对别人这样做,或者如果你看到这种事发生在朋友或同学身上,请报告。如果欺侮或情况危及生命或暴力,请立即致电波士顿大学警察局617-353-2121。对于非紧急情况,你可以使用保密的在线欺侮报告表格。你的报告可以匿名。
被控欺侮的学生将走大学的司法程序。被指控欺侮学生的组织可能会被撤回大学的认可。
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学生办公室主任(617-353-4126)。
大学政策
波士顿大学的欺侮政策将始终与马萨诸塞州联邦的法律相一致。被发现违反马萨诸塞州欺侮法的学生组织和个人将受到大学纪律处分。
根据第536章第19条,学生活动办公室制定了以下程序:
- 在注册时,每个学生团体、团队或组织的主席应收到一份法律副本,并被要求签署一份声明,承认他们已收到该法律副本,他们应将该法律副本分发给该组织的每个成员、会员、宣誓者或申请人,并且该团体、团队或组织理解并同意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 此声明将保存在学生活动办公室的团体、俱乐部或组织的永久档案中。
- 学生活动办公室将向每个团体、团队或组织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副本,无论该团体、团队或组织在当年注册时还是在全年注册时,都是必要的,以确保该组织能够遵守法律第19条所述的责任。
如果您对这项法律或与法律有关的大学政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学生活动办公室项目协调员617-353-3635。
马萨诸塞州通则
第269章:第十七节使苦恼;组织或参与的;被欺侮的定义。
第17部分。根据本文的定义,任何人是欺侮罪的主要组织者或参与者,将被处以不超过三千美元的罚款或在教养院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本节以及第18条和第19条中使用的术语“欺侮”系指在公共或私人财产上故意或不顾后果地危害任何学生或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任何加入任何学生组织的行为或方法。此类行为应包括鞭打、殴打、打烙印、强迫做健美体操、暴晒、强迫食用任何食物、酒、饮料、毒品或其他物质,或任何其他可能对任何此类学生或其他人的身体健康或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残忍对待或强迫身体活动,或使此类学生或其他人遭受极端精神压力,包括长时间剥夺睡眠或休息或长时间隔离。
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同意不得作为对本诉讼项下的任何起诉的辩护。(经1987年修订,第665条)
第269章:第18节没有报告欺侮行为。
18节。无论谁知道另一个人是第17条所定义的欺侮的受害者,并且在犯罪现场,只要该人能够在不危及自己或他人的情况下这样做,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适当的执法人员报告该罪行。不报告的,处一千美元以下的罚款。(经1987年修订,第665条)
第269章:第十九节第17-19条的副本;发放给学生和学生团体、团队和组织;报告。
节19。每所中等教育机构以及每所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应向属于该机构的每个学生团体、学生团队或学生组织,或该机构允许使用其名称或设施,或该机构知道作为独立的学生团体、学生团队或学生组织存在的每个学生团体、学生团队或学生组织发出本条和第17条和第18条的副本;但是,如果一个机构遵守了本条的要求,即向无关联的学生团体、团队或组织发放本节和第17条和第18条的副本,则不构成该机构承认或认可上述无关联的学生团体、团队或组织的证据。
每个这样的团体、团队或组织应将本节和第17条和第18条的副本分发给其每个成员、会员、新人或会员申请人。每一个这样的团体、团队或组织都有责任通过其指定的官员,每年向该机构提交一份经证明的确认,声明该团体、团队或组织已收到本条款和上述第17条和第18条的副本,其每个成员、会员、认捐者或申请人已收到第17条和第18条的副本,并且该团体、团队、或组织理解并同意遵守本节以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
每所中等教育机构和每所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至少每年在入学之前或入学时,向在该机构注册为全日制学生的每个人交付本条和第17条和第18条的副本。
每一所中等教育机构和每一所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应至少每年向高等教育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在中等教育机构的情况下,向教育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证明该机构已履行其告知学生团体、团队、或组织,并通知其招收的每个全日制学生本节和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并证明该机构已对欺侮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了纪律政策,并且该政策已在学生手册或向学生传达该机构政策的类似方式中得到适当的强调。校董会,以及在中等院校的情况下,教育委员会,应颁布规定,规定此类报告的内容和频率,并应立即向司法部长报告任何未能作出此类报告的院校。(经1987年修订,第665条)